*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0日)废止《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甬房(2001)88号 2001年7月1日)
《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条例》正确实施,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装修申请审批权规定如下:
(一)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范围内的教学用房、娱乐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若装修申请项目涉及到拆改房屋承重墙体、梁、柱、板及超标准增大楼面荷载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由市三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送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二)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下属的房管所(站)负责受理和审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非住宅的装修申请;
(三)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装修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在受理装修申请后,提出初步意见,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装修申请书转交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站);
(四)装修工程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城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涉及改变房屋外形的,申请人在领取装修批准单后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修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