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重点项目的实施意见
(淮府[2001]33号 2001年7月2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迅速,但旧城改造相对滞后,必须加快旧城改造步伐。实施旧城改造,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为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城市功能,改善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是拉动经济增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民心工程”。它也是关系到我市城市建设的全局性工作,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因此,市政府决定在淮府[2000]38号文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旧城改造的力度,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鼓励各类开发商投资参与我市旧城区改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旧城改造重点项目的范围 旧城改造重点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拟开发改造的地块,其现状民用建筑密度大于30%,或建筑容积率大于0.5的旧城区;
2、成片开发改造旧城区面积为:田家庵区不少于6公顷;谢家集区不少于4公顷;大通、八公山区不少于3公顷;
3、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列入旧城改造重点项目范围。
前款所称开发改造旧城区面积,是指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片开发改造的旧城区总面积,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按项目分期进行。
二、旧城改造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 凡符合旧城改造重点项目条件,经批准列入旧城改造重点项目的,均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减免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见《淮南市旧城改造重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一览表》。
2、开发建设过程中,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1/3收取;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2/3收取。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收费,提供服务的标准不能降低。
3、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售房带户口、适当提高新建建筑容积率等其他旧城改造项目优惠政策,仍继续享受。
淮府[2000]3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的通知》仍然有效。不符合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旧城改造重点项目条件,但符合淮府[2000]38号文规定条件的旧城改造项目,仍享受淮府[2000]3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