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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乙方停止从事自由职业后,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发放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就业或出现违反协议事项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经办人:(签字)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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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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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服务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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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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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须知

  一、此卡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的有效证明;
  二、持卡人持此卡和《求职证》可以在市、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
  三、要求就业的持卡人应持此卡和《求职证》每月至少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求职;
  四、持卡人到劳动保障部门任何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时,应当要求该职介机构在此卡上加盖服务印章;
  五、持卡人应当按照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每月持此卡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求职、培训情况(参加培训期间不履行报告义务);
  六、此卡上连续两个月没有求职记录或连续两个月不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求职情况的,不再享受免费服务;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此卡,不得涂改、转借;
  八、持卡人就业后,签发机关收回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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