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乙方的义务
(一)参加甲方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培训;
(二)每月至少到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甲方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求职,并要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上注明每次的求职情况;
(三)每月向甲方如实报告失业状况及求职情况;
(四)接受并配合甲方和居、家委会的入户调查工作;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每月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到甲方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六)重新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后,按规定办理就业和结束失业手续;暂不要求就业时,及时向甲方报告暂不就业情况。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免费为乙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为乙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等就业服务,促进乙方尽快实现就业;
(三)接受乙方的求职、培训等报告情况,并通过居、家委会了解和掌握乙方的失业情况和生活情况;
(四)乙方自谋职业时,协助乙方办理自谋职业和就业登记手续;
(五)根据乙方的档案材料,为乙方出具有关档案记载的证明;
(六)按月向履行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求职状态和乙方《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的有效性。
1.不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的;
2.连续两个月不到甲方指定的或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的;
3.连续两个月不到甲方报告失业、求职和培训情况的;
4.拒不接受街道和居、家委会的入户调查。
(八)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停发乙方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连续两个月不到甲方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甲方有权停发乙方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连续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乙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自由职业,甲乙双方约定以下事项:
(一)乙方从事自由职业后,应如实告知甲方,由甲方变更乙方的失业状况;
(二)甲方暂停向乙方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甲方应保留乙方停止从事自由职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