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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乙方的义务
  (一)参加甲方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培训;
  (二)每月至少到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甲方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求职,并要求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上注明每次的求职情况;
  (三)每月向甲方如实报告失业状况及求职情况;
  (四)接受并配合甲方和居、家委会的入户调查工作;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每月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到甲方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六)重新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后,按规定办理就业和结束失业手续;暂不要求就业时,及时向甲方报告暂不就业情况。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免费为乙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为乙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信息等就业服务,促进乙方尽快实现就业;
  (三)接受乙方的求职、培训等报告情况,并通过居、家委会了解和掌握乙方的失业情况和生活情况;
  (四)乙方自谋职业时,协助乙方办理自谋职业和就业登记手续;
  (五)根据乙方的档案材料,为乙方出具有关档案记载的证明;
  (六)按月向履行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七)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求职状态和乙方《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的有效性。
  1.不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的;
  2.连续两个月不到甲方指定的或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的;
  3.连续两个月不到甲方报告失业、求职和培训情况的;
  4.拒不接受街道和居、家委会的入户调查。
  (八)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停发乙方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连续两个月不到甲方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甲方有权停发乙方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连续两次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四、乙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自由职业,甲乙双方约定以下事项:
  (一)乙方从事自由职业后,应如实告知甲方,由甲方变更乙方的失业状况;
  (二)甲方暂停向乙方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甲方应保留乙方停止从事自由职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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