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社区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指导,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社区就业信息,帮助就业能力较强的失业人员进入社区自主创业。
2.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认定,并将其有关信息及时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帮助他们在社区实现就业。
九、市、区(县)、街道(镇)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人员免费服务和培训台帐,记录失业人员的求职情况和培训专业,并每为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免费服务,在其《就业服务卡》的相应栏目加盖本机构免费服务专用印章。
十、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期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等实际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一、自2001年12月起,《求职证》不再进行年度审验。《求职证》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收回,《就业服务卡》由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在转移失业人员档案时收回。
附件1:
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协议书
为了做好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发挥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和失业保险的就业服务和保障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经____区(县)____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与失业人员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进行失业登记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管理与服务协议如下:
一、乙方的权利:
(一)免费享受甲方提供的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参加甲方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培训;
(三)持有效的《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符合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