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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加强社区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指导,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社区就业信息,帮助就业能力较强的失业人员进入社区自主创业。
  2.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就业特别困难失业人员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认定,并将其有关信息及时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帮助他们在社区实现就业。
  九、市、区(县)、街道(镇)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人员免费服务和培训台帐,记录失业人员的求职情况和培训专业,并每为失业人员提供一次免费服务,在其《就业服务卡》的相应栏目加盖本机构免费服务专用印章。
  十、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其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期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等实际情况证明,由民政部门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一、自2001年12月起,《求职证》不再进行年度审验。《求职证》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收回,《就业服务卡》由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在转移失业人员档案时收回。

  附件1:

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协议书



  为了做好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发挥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区就业和失业保险的就业服务和保障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经____区(县)____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以下简称甲方)与失业人员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现就乙方进行失业登记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订管理与服务协议如下:
  一、乙方的权利:
  (一)免费享受甲方提供的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二)免费参加甲方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指导培训;
  (三)持有效的《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符合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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