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和进行失业登记后实现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9〕31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作为就业人员进行管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要求就业的,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并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
(五)对暂不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不办理《求职证》和《就业服务卡》,按照储备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
六、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持《求职证》和《就业服务卡》免费享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服务,主动到市、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并由职业介绍机构在《就业服务卡》职业介绍栏注明求职情况。
七、建立失业人员联系报告制度。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每月至少接受一次失业人员的定期报告,了解失业人员的求职、培训情况,并在其《就业服务卡》定期报告栏进行记载。对连续两个月不报告求职、培训情况和连续两个月不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从第三个月起按暂不要求就业人员进行管理。
八、建立失业人员求职、培训和就业特困人员安置信息传递和反馈制度。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和社区就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整体运作,全方位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一)职业介绍
1.指定的街道、镇或区、县职业介绍机构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传递的失业人员求职信息后,应及时与失业人员进行联系,主动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2.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面向全市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汇总本区、县失业人员的求职信息后,上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力资源供给状况。
(二)职业培训
1.各类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全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开展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时向失业人员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职业技能培训信息。
2.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培训意向信息传递给本区、县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主动与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联系,通过定向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本区、县职业培训机构不具备失业人员要求的培训专业的,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应为其在推荐到其他区县或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社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