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失发(2001)95号 2001年6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加强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实施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动态管理是通过加强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建立失业人员联系报告、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信息传递、反馈制度,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求职、培训、重新就业等实际情况,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调控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区就业和失业保险等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发挥居、家委会的作用,对失业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失业人员的失业状况,建立登记台帐,切实掌握失业人员的动态情况。
四、加强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按照登记失业人员、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分别建立档案库。
(一)对在劳动年龄内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作为动态管理和就业服务的重点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对在劳动年龄内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按暂不要求就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对不在劳动年龄内和移居境外、判刑、劳教人员等,按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五、加强失业人员登记管理,按照失业人员本人的求职、培训、自谋职业和暂不要求就业等意向,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服务。
(一)实行失业人员告知制度。区、县和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应分别告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免费对其进行职业指导培训。
(二)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后,持《职业指导培训卡》进行失业登记,办理《求职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三)对要求培训、就业的失业人员,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应与其签订《北京市失业人员管理与就业服务协议书》(样式附后)、为其办理《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样式附后),并为其指定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