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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环保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抚顺市环保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抚环发〔2001〕38号 2001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局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根据国家及省、市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为:一般设备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不足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由局计财处统一负责,计财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实物形态管理,各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每年向计财处报告固定资产的清查情况,并说明盘盈、盘亏的原因。
  第五条 要爱护固定资产,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财务部门统一购置的固定资产保管帐,对各项固定资产分类编号,注明购入时间、原始价值、规格、型号、处所及使用责任人。人员变更,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实行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基建工程竣工、购入、接受捐赠、无偿或有偿调入等)要由保管员验收登记,将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交财务部门入帐。
  第七条 使用人领用固定资产要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见附件1),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单位保管员发放。发生损坏,丢失由领用人赔偿。人员调出要先将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归还本单位,然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先由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审批单》(见附件2),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门到国有固定资产局报批后进行核销。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残值变价收入由财务部门列入该单位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更新。
  第十条 固定资产调拨转让,要由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转让(调拨)审批单》(见附件3)向市环保局及市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局报批后,交财务部门进行影响相关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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