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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失效]

  二是以项目实施主体所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工商总公司)的资产作抵押;
  三是由项目所在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及担保人协商后,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法人进行保证贷款;
  四是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担保方式。
  4.贷款的审批和贷后监督管理及收回。
  贷款审批。按照简化程序、从速审批、尽快放贷、确保资金安全和按时收回贷款的原则,有关金融部门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本实施意见第5条第3项第2款规定应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按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的有关规定审核并将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借款人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审核,主动提供和出具各种必要资料和证明。
  贷后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市金融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贷后资金的管理,各有关区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贷款合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与有关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建立贷款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监督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合法性,定期向贷款银行和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市财政局报送有关情况,确保贷款专项用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并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对违反政策规定,或不能有效、合法使用贷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贷款资格;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有关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金融机构追缴贷款,尽量避免或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及损失。
  (四)贷款贴息。
  1.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统一提供的户籍人口资料,对绿化隔离地区的贷款贴息人数、应贴息贷款数额进行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
  2.各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应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0〕642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区县绿化隔离地区贴息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进行审核,确定应贷款人数、贷款期限和贷款数额,并于银行贷款季利息结息前7日向区县财政局提供审核报告及有关资料;
  3.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的审核报告及有关资料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于银行结息日前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有关贷款银行。同时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挪做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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