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具体实施意见
(京总指发(2001)4号、京财农(2001)635号 2001年3月19日)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推进该地区城市化进程的步伐,顺利实施拆建还绿,确保在3至4年内完成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的绿化任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申请银行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政策和建设目标,采取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和积极、便利的贷款办法,集中安排资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为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二、适用范围和标准
适用范围:根据市政府12号文件第20条、20号文件第15条的有关规定,凡本市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划进行的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其所需建设资金可申请使用该项银行贷款并由市财政给予贴息。
具体标准是:以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或村队)为单位,按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核定的2000年4月1日0时在籍人口数计算,每人可按1万元标准申请贷款,并由市财政给予连续18个月的贴息。
三、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贷款的主要发放银行及贷款主体
主要发放银行为: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农业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市金融机构)。
贷款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乡镇或村队)依法设立的项目公司、所属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