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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后有关管理、工作交接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后有关管理、工作交接事宜的通知
(京财企二(2001)438号 2001年3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我局《关于下放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权限的通知》(京财企二〔2001〕311号)规定,现就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下放企业)下放后的财政财务管理具体事项和工作交接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财务管理事项
  (一)办理财政登记
  管理职能下放后,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京财合〔1996〕1213号)规定,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下放企业的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于每季度初向市财政局报送企业财政登记的有关资料。
  鉴于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为非企业法人,且土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已划转地税部门,为简化管理,不再纳入财政登记的范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也不纳入财政登记的范围。
  (二)对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市、区县级土地使用费入库级次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办理中方财产转移手续及日常财务审批事项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合〔1991〕2386号)中要求中方投资者在合营项目批准后,须到财政部门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的规定,各区县财政局按文件规定具体办理中方财产转移审批手续,并督促企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以此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合营企业验资时核验中方出资的依据。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4〕50号)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办理下放企业的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四)联合年检
  根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起,下放企业联合年检中的财政年检工作由企业注册地区县财政局负责。
  (五)年度会计决算的编报
  从2001年度起,下放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由所在区县财政局负责。
  (六)年度财务报告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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