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京财统评(2001)411号 2001年3月13日)
为进一步提高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报质量,加强报表数据的利用和分析,完善年度决算报表编报工作的评审制度,逐步规范我市的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评比的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的考核范围包括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各部门单位是指:市级各一级预算单位、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市级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等。
第三条 参加考核评比的市级各部门单位和区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落实了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职能机构或牵头单位,工作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二)能够按照市财政局对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全面落实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上报的各类报表种类齐全并按正式下发的文件、格式和参数上报报表及数据软盘。
(四)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不存在信息严重失真及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
第二章 考核评比的组织方法
第四条 北京市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考核评比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
第五条 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考核评比工作按市级各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两组进行,分别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打分,依据评分结果择优评选出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工作先进单位。
第六条 年度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考核评比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将在全市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