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并通过市场取得的服务性、经营性收费,如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以及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物价部门按照《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物价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
2.对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培训,如社会国量办学、合作办学、非指令性培训、办班等收费均不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三、审核的方法、步骤
市财政局和物价局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审核工作;区县财政局、物价局负责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审核工作。
市属各委、办、局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审核原则逐项核对收费名称、性质、收费依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核情况表》汇总后于3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按以上规定对本区县各单位的收费进行清理并提出初审意见,于4月6日前将《审核情况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物价局。
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上报材料,依据审核原则及收费单位实际情况逐项认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收支两条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物价局编制新的收费项目目录及文件汇编,进行年审、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领证》。
四、审核工作的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要按期如实的将本单位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逾期不报的按自动取消收费项目处理。
2.各单位要按规定的报表填报,并附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