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重新审核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01)388号 2001年3月13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行为,经市“收支两条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于2001年3月至4月底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审核。现将审核范围、原则、方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范围
市、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法人组织,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在本市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审核的原则
(一)以下情况的收费予以保留:
1.对依据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的规费及资源保护性收费予以保留,但对收费范围过宽和标准过高的项目要缩小范围和降低收费标准,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编入部门预算并逐步实行“票款分离”。
2.对合理而又属于税收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保留,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编入部门预算,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逐步实施“费改税”。
3.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的强制性培训、考试,除有财政拨款或上级部门已安排经费的外,可以适当收费,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收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掌握,其收费项目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和考试费。
(二)以下情况的收费予以取消:
1.政府机构改革后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机构改革前靠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经费的事业机构,机构改革后已列入行政职能范畴的收费项目。
3.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按照国际惯例可以收取的以外,一律取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酌情核定。其中证照类的工本性收费逐步实施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有关部门无偿发放。
4.经市政府核准的对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捐赠、社会公益性捐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5.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三)以下情况的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