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行社设立网络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鲁旅管理(2001)第14号 2001年3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网络分支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促进旅行社业务经营网络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网络分支机构是指我省旅行社在省内各地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旅行社网络分支机构的旅行社,应具有下列条件:
1.为已经市地旅游部门正式批准,领取《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的旅行社,并经营一年以上。
2.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旅游法律法规,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高,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3.所设分支机构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分支机构的设立符合当地旅游市场需求。
5.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第四条 国际旅行社仅限于设立国内旅行社分支机构;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金15万元、增交保证金5万元。
第五条 申办分支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旅行社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核准具有上述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件的证明文件;
2.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设立地市地级旅游行政部门的同意。申办旅行社持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和《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向设立地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鲁旅管理〔1999〕第21号《关于积极推进旅行社网络化经营的意见》和本办法,进行认真审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旅行社向分支机构设立地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对批准设立的旅行社,上报省旅游局审核备案,并领取《旅行社网络分支机构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