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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京劳社培指发(2001)45号 2001年3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结合所承担的具体培训任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教学基础管理

  第三条 专业(工种)设置
  (一)学校开设专业(工种)要适应首都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专业(工种)名称要按照国家或市主管业务部门颁布或核准的专业(工种)目录确定。学校开设尚未规定的专业(工种),必须依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经充分论证,报市主管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学校开设专业(工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或学习期限)和适应具体职业(岗位)要求的培养目标;
  2.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须的文化技术理论及实习教学场所、设备、器材;
  3.有适应专业(工种)教学和培养高质量人才需要的文化技术理论及实习指导教师;
  4.有实现具体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适用教材;
  5.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需的资金和其他所需的支持保障条件。
  第四条 培养目标确定
  (一)技工学校承担就业前和就业后的多种层次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任务。它以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为主要目的,同时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技术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二)根据培养对象和服务指向的具体要求,技工学校应在把握总体培养目标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实施技工学校教育和劳动预备制教育,培养具有中级及以上业务水平、技术知识与技能的劳动者,其主要要求是:
  1.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法制教育。教育学生继承优秀文化和革命传统,认清国情和国内外形势,确立职业理想和正确的人生价值、伦理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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