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职工本人和配偶分别逐项填写《调查表》后,由职工本人和配偶所在单位审核,并按要求逐项签字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产权单位盖章并汇总上报,没有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的《调查表》无效。
  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职级(技术职务、等级)以2000年12月31日的情况为准。
  六、住房普查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其所属单位的职工住房和单位住房情况普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负责组织本系统职工的住房和单位住房情况普查。直管公房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普查,无工作单位人员的住房由产权单位组织普查。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住房普查建档工作由职工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除中央在京党政机关等单位另有规定以外,其他在京单位的住房普查工作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
  七、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未完成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同级财政对该单位暂不予核拨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完成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暂不核准企业住房补贴在成本(费用)中的列支数额。
  八、对隐瞒住房状况,多占住房,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出,取消其本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的资格;多发放的住房补贴要收缴,情节严重者,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情况证明的,要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九、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应出具由住房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本人住房档案材料。
  十、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和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一项政策性强和非常细致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严格按照统一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以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
  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

                           表  号:住房普一表
                           制表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