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四、事业单位最迟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以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的缴费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1%),自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8年12月底以前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
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六、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由国家负担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单位缴纳;由单位预算外资金负担的,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核准后缴纳。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目级科目中列支。
七、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监督、按国务院颁布的《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自治区贯彻两个条例的“通知”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高于或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其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300%。
九、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较少且人员变化不大的,可以在核定当年缴费基数后,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的失业保险费。
十、事业单位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自终止、解除工作或者劳动关系之日起20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