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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发(1999)53号 1999年9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精神,全面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和职工,下同),均应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本通知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三、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到单位所在地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费申报表》。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持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有效批件);
  (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单位行政介绍信;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五)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六)人民银行批准发给的《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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