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措施的通知
(京财农(1999)1169号 1999年9月3日)
郊区(县)财政局、农口各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做好今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有偿资金回收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措施》,请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措施
1.为保证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按时归还,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在每年9月底前发出书面通知,对区县及市级单位进行催缴,各区县及市级单位做好还款准备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有偿资金归还市开发办。
2.对于不按时归还的区县,一是取消中央立项资格,二是不再安排地方立项项目。
3.没按时还款区县,年终决算评比时,取消评比资格。
4.市局于每年年底前将还款情况向区县和市级单位通报。
5.区县财政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有偿资金回收及使用情况、占用费收入情况报送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核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财政部门及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