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以及自治区直属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驻呼市事业单位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注册)。为了准确掌握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性质、人员结构以及经费拨款情况,凡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先将有关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四份)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再到单位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增资审批手续。
(二)各盟市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确定。各盟市在办理工资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注册时),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