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在严格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事业单位性质不明确或者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8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33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5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37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235元。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90元。
(四)对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待遇。自治区驻盟市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民办教师工资待遇调整问题,先由自治区教委对民办教师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会同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
(六)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系统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时,要相应冲销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政策。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