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90元。
(四)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待遇。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中,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按照倒级差(即本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但级别不变。以往做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盟市、旗县,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政策。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以及自治区直属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驻呼市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注册)。为了准确掌握自治区驻盟市机关性质、人员结构以及经费拨款情况,凡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先将有关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四份)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再到单位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增资审批手续。
(二)各盟市的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确定。各盟市在办理工资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注册时),将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厅、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