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以后的30日以内,凭出院证、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收据(享受公费或劳保医疗人员凭收据复印件)申请报销医疗费,市社会保险局收到申请后30日之内予以审核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三
第一条 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除前款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以缴费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下列比例缴费:
(一)50人及其以上的单位(含自愿组合的团体)按2%;
(二)个人或50人以下的单位按2.5%。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一般按月度缴纳。个人按年度缴纳。
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一次缴纳若干年的保险费,缴费时
缴费年限
按(1+7%) 计算递增。
第四条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缴费以后,无论任何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每次住院医疗费总额减去下列费用后报销90%:
(一)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计算报销的费用;
(二)报销时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六条 报销医疗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次参加保险或中断3个月以后再缴费者,缴费满6个月以后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