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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4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二
  第一条 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除前款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也可以自愿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份1000元。缴费时年龄超过55周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增加20元。
  用人单位为职工或职工个人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以后,可以终身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以后,无论任何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二)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手续12个月以后住院;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达到出院时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以上。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时,每份补充医疗保险每年可以按下列标准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
  (一)缴费满1年不满3年期间300元;
  (二)缴费满3年不满6年期间400元;
  (三)缴费满6年不满9年期间500元;
  (四)缴费满9年不满12年期间600元;
  (五)缴费满12年不满15年期间700元;
  (六)缴费满15年以后2000元。
  持有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可以同时按前款标准合并计算报销医疗费,但一次合并计算报销的金额最多为10000元。
  每份补充医疗保险每报销一次医疗费,下一次报销医疗费时减少应报销额的5%,减少的比例最多不超过40%。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成都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卡》(无身份证或《社保卡》的凭户口簿)到市社会保险局或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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