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三三制”原则,切实安排好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需增加的经费。各级财政必须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追加预算,省财政将视财力情况对部分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失业保险金标准原执行168元、150元、126元和105元的地区,分别提高到220元、195元、165元、14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
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4号令)中关于“职工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标准暂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规定停止执行。
提高失业人员待遇的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苏政发〔1999〕51号),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力度,努力保证失业人员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照这个精神,我省各市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徐州、连云港、淮阴、盐城、宿迁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30元;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56元;南京、无锡、常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180元;苏州市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不低于200元。对单身和70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在提高后的月保障水平上增加10-2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后,增加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省将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标准提高后,凡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均应给予保障。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参照我省机关离休人员1999年离休金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各市、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一般应比去年当地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其中,按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的幅度,正常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此次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总水平的近50%,普遍调整养老金;按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增发养老金;对年龄较大、参加工作时间较早、工龄较长、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具体调整水平,根据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