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109号 1999年8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计经委《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计经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要求,统一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各地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后,中心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总的原则是,由各地比照本地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幅度来确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低于今年下半年提高后的标准的,按今年下半年提高后的标准执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