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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无上位法依据)

青岛市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修正)
(1995年3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能源管理师的管理,保障能源管理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师,是指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证书,由用能单位聘任从事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并代表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能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员。
  能源管理师不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能源管理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为青岛市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能源管理师。
  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单位,可以设能源管理师。
  第六条 用能单位负责人领导能源管理师开展本单位的能源节约工作,保障能源管理师依法行使职权。
  能源管理师在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监督有关节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能源管理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考试及聘任

  第七条 成立青岛市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青岛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
  能源管理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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