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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炉渣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的优惠,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运输粉煤灰、炉渣的专用车辆,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养路费和过路、过桥费。

第四章 基金及其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金列入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
  (一)按照实际排放粉煤灰量计算,扣除综合利用部分,每排放一吨缴纳2元,按季缴纳;
  (二)按标准砖计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每块征收附加费0.01元;砖瓦企业新占用可耕地的,每亩缴纳1000元;
  (三)从排灰单位支付的取用粉煤灰运费补贴中提取20%;
  (四)燃煤电厂征用可耕地新建灰场,每亩缴纳1000元。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
  (一)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补助;
  (二)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筑港等工程的运输补助;
  (三)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补助;
  (四)粉煤灰综合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由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有关标准的调整,由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对在炉渣、粉煤灰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和在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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