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期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正)[失效]

  (一)具有办公和服务条件及固定的交易场所;
  (二)具有与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传播设施;
  (三)上市品种可确定统一质量,易于储运,有远期合约和众多交易者,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论证;
  (四)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的期货交易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市证管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交易所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
  (三)发起人名称、地址、资信证明;
  (四)场地、设施设备及资金情况证明;
  (五)拟聘任管理人员的情况证明;
  (六)上市品种论证书;
  (七)交易所会员的加入申请书;
  (八)其他文件。
  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基本原则;
  (二)交易地点与时间;
  (三)交易品种、质量、数量和计价标准;
  (四)标准合约格式、具体内容;
  (五)交易秩序内容及指令种类;
  (六)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的规定;
  (七)交易者和出市代表规则;
  (八)交易监督员和交易主持人规则;
  (九)结算与交割事项;
  (十)违约处理;
  (十一)交易中止的规定;
  (十二)合约交易的暂停、恢复和取消规则;
  (十三)期货交易所的休市和关闭规则;
  (十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下列事项的变更或修改,须经市证管委审查同意,其中(一)、(二)、(三)项变更,须经市证管委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一)改变工增减上市品种;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变更交易所名称、地址、注册资金;
  (四)修改交易所章程、交易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事项而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
  (二)不能维持交易所正常运作;
  (三)会员(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四)批准机关决定撤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