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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8修正)[失效]

  S=C1 /12×N×(X1 /C1 +X2 /C2 +X3 /C3 +…+XN /CN )
  式中: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 、X2 、X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C1 、C2 、C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青岛市平均工资;
  N: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1.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KP
  式中:W:月基本养老金
  K:系数,为1/120
  P: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2.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前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A×Q1 +S×Q2
  式中:A: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 :系数(1)。工龄15年及其以上的25%,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20%;满5年不满10年的为15%;
     Q2 :系数(2)。缴费年限乘1.0%。
  3.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W=KP+(A×Q1 +S×Q2 )×〔(M-N)/M〕
  式中:M:全部工作年限,包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单位与个人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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