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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一)各区(市)属单位,私营企业,驻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中央、省、部队属单位,由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分解下达的地区使用农民临时工总量审批;
  (二)前项规定外的市属以上单位、部队属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对外商投企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单位使用成建制的外来建筑施工队伍,凭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和核准进城施工人数的证明,如实编造人员花名册;使用成建制的外来交通搬运队,凭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和核准进城务工人数的证明,如实编造人员花名册,分别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加盖印章后,送市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
  第十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收手续,并到指定的地点招收。
  第十三条 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与出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外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人数、劳动项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安全生产责任和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聘外业劳动力的单位,应持下列证明、资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申领《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务工许可证》):
  (一)批准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文件;
  (二)劳动合同;
  (三)已招聘外来劳动力的身份证、计划生育审检证(育龄妇女)、健康证明。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办理《务工许可证》。
  外来劳动力应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招聘的外来劳动力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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