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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无上位法依据)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1994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非当地城镇户口的劳动力,包括农村户口劳动力、外地城镇户口劳动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劳动力和港、澳、台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按先本市、后市外和优先从扶贫县招聘的原则,实行总量调控、统筹安排。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申请招聘外来劳动力:
  (一)工作急需劳动力,且在当地非农业劳动力中招收不足的;
  (二)本单位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安置的;
  (三)具备为外来劳动力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第七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属单位,由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分解下达的地区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总量审批,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二)前项规定以外其他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用工单位申请招聘农民临时工,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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