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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征收排污费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说明:
  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其中: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污水排放量×污水中该污染物超标倍数。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为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的分界值。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A×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当排放污染物的超标吨倍数大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时,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B×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B级起征费。
  2、PH值的超标总量=超标污水的PH值与排放标准之差×污水排放量。
  3、在执行《污水标准综合排放标准》表3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循环利用率”时,超标水量按当地最低上水单价收费,并与超标排污费迭加计算,合并征收。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物价局、财政厅文件(鲁环计【1991】43号)规定,我省在征收超标水量费时,其最低上水单价统一规定为0·30元/吨。
  4、病原体污水超标收费标准为0·14元/吨水。
  三、超标废渣排污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

──────────┬────┬─────┬──────
          │向水体倾│无防水、防│无专设的堆
  有害物质名称  │倒或排放│渗措施堆放│放场所堆放
          │每  吨│每吨·月 │每吨·月
──────────┼────┼─────┼──────
 含汞、镉、砷、  │    │     │
 六价铬、铅、氰  │    │     │
 化物、黄磷及其  │ 36.00 │ 2.00  │
 他可溶性剧毒   │    │     │
   物废渣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  0.10
──────────┼────┼─────┼──────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  0.30
──────────┴────┴─────┴──────

  注:(1)排放或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除收费外,应立即制止其行为,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的燃煤电厂。其他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堆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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