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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饲料工业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第二十六条 进口的饲料原料、饲料产品的技术设备仪器等,经批准可减免关税和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饲料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零税率。
  第二十八条 利用二次资源、再生资源生产的饲料产品或生产项目及其饲料资源开发综合利用项目,享受本市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饲料生产技术改造、科技进步项目及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贷款;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及进口鱼粉、饲料添加剂等物资所需外汇,应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给饲料工业建设、改造所需要的各种材料以及发展饲料工业所需的化肥等物资,由青岛市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青岛市饲料工业发展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施行。青岛市饲料工业发展基金来源及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在本市饲料工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关于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制度擅自生产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饲料蛋白原料和地矿饲料产品的,由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该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提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进行处理:
  (一)出厂饲料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或产品质量与饲料标签不符的;
  (二)销售超过有效期、霉坏变质、污染及掺假的饲料原料和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饲料产品的;
  (四)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
  (五)擅自销售未经进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饲料产品和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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