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饲料工业管理办法(1998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无上位法依据,现执行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青岛市饲料工业管理办法
(1993年9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3)138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饲料工业管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生产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工业产品生产、储运、经营以及质量检验、进出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包括全价配合饲料、配合饲料、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地矿饲料以及工业生产的饲料蛋白原料等。
  第四条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饲料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青岛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青岛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饲料工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市饲料工业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研究拟定本市饲料工业发展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饲料工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饲料工业的技术改造及技术设备引进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市饲料工业专项物资的管理与分配;
  (六)组织、指导饲料工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宣传、咨询工作;
  (七)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查处饲料工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的饲料工业行业管理。
  第五条 计划、对外经贸、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搞好饲料工业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