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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通知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一)申报作品的作者,其工作单位须在天津市;
  (二)申报的作品,必须是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教材、工具书、通俗读物等;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由天津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一)已申报参加天津市优秀调研成果评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鲁迅文艺奖评奖和科技进步奖评奖的作品;
  (二)译著、译文、文艺作品。
  (三)副市级以上(含副市级)现职领导干部为第一作者的作品;
  (四)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青年佳作奖、荣誉奖。
  第十一条 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作品,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在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中,有一定的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要依据本条例,制定评奖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为:作者申报,单位审查,接收申报,专家组评审,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要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争议期制度。评奖工作要在认真讨论、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按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社会科学成果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

第六章 奖励和经费

  第十五条 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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