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民政部门核准发给《社区服务单位证书》或《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单位,可同时享受社区服务经营实体或网点的现行优惠政策;
4.经市、区县节水部门批准,可申请与服务经营项目相应的用水指标;
5.各级工商部门在进行企业登记时,按其经营服务项目予以简化手续、从速核发营业执照;
6.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所得税上“免三减二”、生产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7.发展经营服务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可向开户行申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商业银行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加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符合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的规定条件,按《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批,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招用了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二年以上,可享受4000-6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2.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五年以上的,除享受安置补助费外,还可以在合同期内按照本市上年末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比例给予缴纳养老、失业补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费(个人部分自负)的补助费。
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服务实体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合同期内,按上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助费。
五、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创办私营企业参加社区服务劳动的;应将档案存于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可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和下列优惠政策:
1.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到市劳动局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学校或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实体组织参加社区服务类培训,可一次性免缴报名费、培训费、考核鉴定费和证书费。
2.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5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可将其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的支付给本人10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