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通过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或合伙兴办私营企业,参加社区服务劳动。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从事社区服务的,可将其档案存于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费统筹等社会保险费用后,可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应通过必需的培训,属技术工种的应进行相应工种的技术等级培训;经考核合格,持《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再就业。
三、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或自谋职业参加社区服务的,在项目选择上要充分考虑企业下岗职工的年龄结构和素质情况,切实发挥下岗职工的专业特长,努力拓展社区服务项目和社区服务岗位。
鼓励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的主要服务项目是:从事家庭服务员、拆洗干洗、代购代送、兴办小饭桌、接送儿童、早点送餐、家庭手工业等日常生活服务项目;从事家电维修清洗、自行车修理、疏通下水道、理发烫发、缝纫裁剪等技术性服务项目;参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看车,治安巡逻、查收水电费、绿化保洁、电梯司机等。还可适当地组织开展家庭托幼、假期代管中小学生以及托老和养老等服务项目。对那些文化程度较高或有专业特长的下岗职工,还可以组织开展家教辅导、弱智儿童教育、病人护理、保健按摩等技术性较强的服务项目。
四、鼓励发展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的优惠政策
(一)凡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数60%及以上、以社区服务业为主的社区服务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服务实体(以下统称为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经向所在街道劳动部门申请,区县劳动部门认定,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社区服务劳动组织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县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各服务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将闲置的资产有偿转让给集体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也可由集体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租赁使用。经过批准,租赁费用可给予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