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服发(1998)153号 1998年8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局、各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促进首都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引导企业下岗职工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劳动,使社区服务业成为分流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重要渠道,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领导下,以街道和居委会为依托,为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服务需求,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的社会化服务;是将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业、社区福利业、职工社会保险服务业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业融为一体,充分发挥社区服务领域宽、项目多、劳动密集型、安置容量大等优势的新兴产业。积极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对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实现再就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各区县、各街道(镇)的有关部门都要把发展、完善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安置企业下岗职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努力发展社区服务中的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老年人服务、修理修配服务等项目,尤其是有利于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服务项目,扩大社区服务的就业安置容量。要积极兴办以上服务项目为重点的社区服务实体,组织辖区居民中的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实现多渠道就业。
鼓励国有企业兴办劳务服务实体,鼓励社会服务行业企业,利用自身特点和技术专长,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在积极开展社区服务项目的同时,与所在区县、街道(镇)的社区服务实体合作,按社区服务的需要做好劳务输出、技术合作和居民服务工作。
社区服务实体和劳动服务实体在社区服务劳动中,要规范用工行为,按照《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招收录用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劳务输出或技术合作等方式从事社区服务劳动的人员,双方单位要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保障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工作制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实现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短期内(六个月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区服务劳动的,应与原企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专项协议书。在协议期内,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