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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全军房改办《关于军队驻京单位房改售房中需要协调的两个问题》复函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全军房改办《关于军队驻京单位房改售房中需要协调的两个问题》复函
((98)京房改办字第183号 1998年8月20日)


全军房改办:
  你办《关于军队驻京单位房改售房中需要协调的两个问题》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关于“军产住房出售跨房改年度”的问题。考虑到军队驻京单位售房工作从单位上报、逐级审核、到总后批复,实际操作时间较长这一特殊情况,军产住房出售执行哪一年的价格,总后下达的批复中有明确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均予以认可。
  二、关于“现住房折扣率”的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明确规定“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考虑到军队现住房出售工作起步较晚,对在1996年试点阶段,总后勤部按1996年价格批复、现住房折扣率按5%执行的,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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