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五年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后原住房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98)京房改办字第180号 1998年8月13日)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办公厅:
你单位《关于一九八五年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后原住房的处理意见》收悉,批复如下:
一、1985年按补贴售房政策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的,原购住房由单位购回,单位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付职工房价款。
应付职工房价款=补贴购房时职工原付房价款×调整住房时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补贴购房时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以1985年作为基期,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定为1,1997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4.345。)
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新调住房,房价款按调整住房时市房改办公布的价格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
二、按补贴售房政策购房职工,调整住房后,租住新调住房的,原购住房由单位购回,应付职工房价款按本批复第一条的规定计算,新调住房按全市统一的租金标准计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