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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合政(1998)第124号 1998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本市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企事业单位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有偿转让的行为。包括整体产权转让、部分产权转让和闲置资产产权转让等(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
  第三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指:依法拥有产权的出让方和有偿取得产权的受让方。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规范;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和需要;
  (四)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益。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的产权交易工作。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
  (二)拟定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拟定本市产权交易的政策和法规,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产权交易工作;
  (五)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六)调解重大复杂的产权交易纠纷;
  (七)会同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八)审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资格;
  (九)市政府、市产权交易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是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法人组织。从事产权交易中介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并胜任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有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批准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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