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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1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承担房屋拆迁业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同时实施的拆迁基地不得超过4个;
  (二)二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5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3个;
  (三)三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3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2个;
  (四)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可承担100户居民以下基地的房屋拆迁业务,且同时实施的基地不得超过2个。
  房屋拆迁单位需要承担超出上述规定的房屋拆迁业务,需报市房地局审批。
  第十一条 资质等级由房屋拆迁单位向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局审批。
  房屋拆迁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应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独立承担并已完成的拆迁基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基地房屋拆迁工作总结及该基地拆迁安置、补偿情况汇总表;
  (二)房屋拆迁委托合同;
  (三)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及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
  (四)当年的自有流动资金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同时递交拆迁工作负责人和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办理核准手续。
  自行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培训考核,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拆迁业务知识,并取得《上岗证》或《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临时上岗证》。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必须重新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局和单位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跨区、县变更办公场所及注册地的,还应同时向新办公场所所在地及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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