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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六条 申请《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填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并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业务范围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当年的自有流动资金证明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六)正式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及有关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
  第七条 市房地局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前三个月,房屋拆迁单位应向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考核,并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上报市房地局对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后对达到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给予换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核定资质等级;对未达到资质等级条件的,则取消其房屋拆迁单位资格。
  第八条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由市房地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级,取得《房屋拆迁资格临时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定级。
  (一)一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6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1500户;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3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二)二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4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1000户;
  2.领取《上岗证》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
  3.拆迁单位内至少有2人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拆迁单位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5.二年内申请裁决的数量不超过拆迁居民总户数的5%。
  (三)三级资质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二年内独立承担并完成的拆迁基地总数不少于2个,累计拆迁居民户数不低于500户(郊县房屋拆迁单位累计拆迁居民户数可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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