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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厦门经济特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颁发<厦门经济特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24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管理规定>、<厦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等14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6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局《厦门经济特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厦府(1994)综061号 1994年3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厦门经济特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

厦门经济特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厦门经济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及台商投资区内所有企业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包括: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各种奖金、生活物价补贴、津贴。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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