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厦府(1994)综065号 1994年3月24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确定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报告

(厦门市教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由于物价等因素影响,学校各项费用实际所需支出已明显高于原有制定的标准,一定程度影响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经研究拟对全市中小学公务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标准重新修订,请各县、区从1994年起在不低于修订标准基础上从教育事业费中相应给予安排,以确保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一、公务费。小学:市直属小学每生每年12元,岛内各区小学每生每年8元,其他县、区小学每生每年6元;中学:市直属中学每生每年60元,其他县、区中学每生每年4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