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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和防范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告(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巳按公安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和防范盗抢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告
(广东省政府1994年3月26日以粤府〔1994〕41号文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稳定社会治安,保障经济发展,打击和防范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盗窃、抢劫机动车辆,销售、窝藏赃车,制造、贩卖假车辆牌证行为的人,在1994年5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予以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辆。凡属非法的汽车、摩托车交易场所,一律取缔。买卖赃车的,一律无偿追缴,发还给失主或予以没收。
  三、经批准允许经营机动车辆的单位,不得购销来历不明的车辆。购销赃车的,一律无偿追缴,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销出的赃车被无偿追缴后,由该销售单位负责赔偿买主的经济损失。
  四、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机动车维修厂点,一律取缔。任何机动车维修厂点,不得改装推销赃车,未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批准,不得为车主喷改车身颜色和凿改车架、发动机号码。违者,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严禁无牌汽车、摩托车上路行驶。拥有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车辆必须停驶,并在1994年4月15日前到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登记(合法购买的摩托车因限制入户而未领牌证的除外),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或登记后还没有处理继续上路行驶的,一律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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