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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债(1994)501号 1994年4月23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市证券有限公司,城乡信用社联社:
  现将财国债电字第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1.凡已办理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各网点,不得自行停办该项业务,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及邮政储蓄网点在发行期内,要加强债券的调运和调剂。必须保证二年期和三年期国库券的同时供应。为确保该项措施的落实,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将不定期检查。
  2.关于发行期内日报制度,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要按市人民银行的通知执行;各区县财政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必须于当日12时前将前一天累计发行数报送市财政局债务处。联系电话:8414237、8415643、8414298、84,6588。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4年二年期与三年期国库券发行以来,广大群众认购踊跃,国库券销势良好。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加强发行的宣传和组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特别是各省会城市、中心城市主要街区的专业银行储蓄网点,在发售三年期国库券的同时,都要开展二年期国库券的“以旧换新”和销售业务,通过柜台直接向群众发售。原来已经开办这项业务的储蓄网点,要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尚未开办这项业务的,要尽快办理,以方便群众购买。
  2.各地财政部门在落实本地区二年期国库券任务时,要与当地人民银行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和依靠各专业银行储蓄网点的作用,主动与各专业银行联系,通过专业银行的储蓄网点扩大二年期国库券的销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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