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公安机关牵头,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对非法采集、买卖血液(浆)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明察暗访,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其他部门配合。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打击整治和防范此类活动的针对性措施,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
(三)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督察,对违法违纪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时间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8月底前)为学习自查阶段。各地(市)和有关单位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以及其他规范采供血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展自查工作。并将实施方案和自查结果于8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
第二阶段(2004年9月至10月)为整改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市)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及时纠正。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派检查组进行抽查督导工作。